本報記者程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22日消息稱,近日,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企業年金辦法》。辦法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平均額的5倍。
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合同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